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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出日期:2025-04-04

數位時代來臨,政府運用資通訊科技提供創新數位服務與管理已為趨勢,也重新定義民眾在數位環境中的角色與權利。歐盟因而提出「歐洲數位權利和原則」(European Digi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),旨在確保數位轉型符合歐洲的核心價值,如民主、人權、法治、公平等,該指引涵蓋六大核心原則:以民眾權益為數位轉型的核心、支持團結與包容、確保線上選擇自由、鼓勵數位參與、個人賦權與增進安全、與增進數位發展永續[1]

臺灣已將多項科技落地於公共服務或管理,如公部門運用臉部辨識系統進行員工出勤、洽公民眾身分驗證、博物館或大眾運輸廣告推播等;又或者將資料使用權利回歸民眾,協助個人資料的自主管理與客製化應用(MyData)。然而,相關應用仍存在爭議或挑戰,法律面,如應用生物特徵資料之法律;數位信任,如對新興科技(人工智慧)仍存在資安疑慮;資源整合,如跨業務領域/機關/公私部門所需配套資源與能量、雲端運算的資安問題、軟硬體技術維運管理;資料治理等。數位治理中心對於國內數位權利與原則進行電話調查,建議包含:落實資料保護與風險評估、針對違規行為研擬法規配套與行政處理流程、強化規範與政策、以業務目標為導向規劃資料治理、深化民眾數位素養教育等建議[2][3]

另一值得關注的議題為數位轉型下的「數位落差」,OECD報告指出數位轉型應確保人人有公平的數位機會,不遺落任何人[4]。不僅是傳統所認知之高齡者、居住偏鄉者、或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,任何人皆可能在使用數位公共服務時遭遇困難,成為數位弱勢。數位治理中心認為應納入公共服務利害關係人與使用者觀點,改善服務流程的設計;由中央主責統籌分配數位資源,避免因縣市本身的數位落差,而衍生的家戶或個人數位落差;進行數位平權落實情況調查等建議[5]

 

參考來源

[1] European Commission (2023). European Digi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. Retrieved March 30, 2025, from https://digital-strategy.ec.europa.eu/en/policies/digital-principles#tab_1.

 [2] 曾憲立、戴豪君、許慧瑩、朱斌妤(2024)。政府機關臉部辨識運用研析-以數位權利與原則為框架。數位發展部。取自:https://teg.org.tw/researches/64

[3] 曾憲立、蕭乃沂、宋同正(2020)。智慧政府下My Data 個案推動與模式建構:數位身分識別與服務流程優化。國家發展委員會。取自:https://www.teg.org.tw/researches/12

[4] OECD (2023), Towards a Triple Transition: Strategies for Transformational European Development Action, OECD Publishing, Paris, https://doi.org/10.1787/094322ba-en.

[5] 李仲彬、張鐙文、林予安、黃東益、蕭乃沂(2024)。弱勢族群數位公共服務困境盤點與改善策略。數位發展部。取自:https://www.teg.org.tw/researches/6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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